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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73521号“万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9:47关于第61173521号“万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76号
申请人:信阳申城万寿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3521号“万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5038号、第38402483号、第38325643号、第42407936号、第11329774号、第13961635号、第13961593号、第12081432号、第36613772A号、第9338549号、第447780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其他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产品照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萬”是“万”的繁体,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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