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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1697号“巴拉巴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9:54关于第62701697号“巴拉巴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270号
申请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701697号“巴拉巴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420号商标、第26132789号商标、第29685032号商标、第29788008号商标、第37329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系恶意抢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案件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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