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6633230号“小澳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7:10关于第46633230号“小澳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12号
申请人: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泽之云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对第46633230号“小澳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82000号“小奥汀”商标、第40185747号“Little Ond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小奥汀/Little Ondine”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特殊的对应关系。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销售使用材料;
2、商标注册列表、所获荣誉及网络报道材料;
3、“香精油”百度百科解释;
4、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6、被申请人1688店铺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小澳丁”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理由,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