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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4866号“寅时梦呓术公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6:58关于第63794866号“寅时梦呓术公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75号
申请人:袁诗向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4866号“寅时梦呓术公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33906号“寅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和产品的特点、宗旨,自主创立“寅时梦呓术公馆”品牌,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寅时梦呓术公馆”,与引证商标“寅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手机图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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