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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58844号“帝封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5:55关于第42258844号“帝封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40号
申请人:陈依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闽榕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2258844号“帝封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囤积有405件商标,其中“万象五洲”、“泛船浦”、“番船浦”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茉茗奇妙”、“闻香开窍”、“金龙戏水”等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明显超出其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申请人作为“帝封江”历史文化的发掘者和传承者,填补了历史空白,还原了“宋元之战帝封江史记”历史,使“帝封江”文字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区,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易滋生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2、(2022)闽榕鼓证内经字第1号《公证书》;
3、陈云先生出具的《证明》、陈云先生简介;
4、抗战遗址古荔枝树保护倡议书;
5、相关文件页面图;
6、相关活动名单、媒体报道材料;
7、帝封江“三抗”史记钩沉展览馆介绍及相关资料;
8、任聘通知;
9、相关荣誉证书;
10、央视“对话中国匠心”对陈依桂先生的采访图片、相关活动照片、视频截图;
11、帝封江三抗图片集抗元篇;
12、陈依桂先生发表的题目为“勿忘国耻 振兴中华”的文章;
13、百度百科关于“帝封江站”的相关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争议商标“帝封江”是基于被申请人于2008年开始投入经营的“帝封江茉莉花种植基地”而形成的品牌,该品牌经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是为了企业发展需要和保护企业商标,被申请人对其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不存在涉及不良影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福州市仓山区螺江农业生态园的企业信息;
2、第42258844号商标首次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通知书及理由书;
3、第42258844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4、被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文件;
5、农田承包协议及浦口基地地形图;
6、公交车站图片;
7、闽榕帝封江茉莉花种植基地相关地图及规划图;
8、被申请人在帝封江设立“帝封江湿地鸟类多样性调查观测点”的图片;
9、闽榕帝封江茉莉花种植基地所获荣誉;
10、相关通知、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请示;
11、帝封江茉莉花基地的有关宣传报道;
1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13、被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企业公示信息;
14、产品图片及线上销售页面截图;
15、申请人及福州市仓山区螺江农业生态园的“帝封江”系列商标等。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福州市仓山店前文旅产业中心(曾用名:福州市仓山区螺江农业生态园)曾于2020年12月16日对争议商标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26609号《关于第42258844号“帝封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2、我局商商评字[2021]第0000326609号裁定审理的同一争议商标案件中,福州市仓山店前文旅产业中心(曾用名:福州市仓山区螺江农业生态园)提出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虽然陈依桂是福州市仓山店前文旅产业中心(曾用名:福州市仓山区螺江农业生态园)的投资人,但两者系不同的主体,陈依桂以自然人身份申请无效宣告并不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一事不再理”有关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仍予以审理。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将“帝封江”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并未存在大量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虽数量较多,但其中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字号、经营的业务等存在密切关联,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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