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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790165号“慵懒假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4:11关于第34790165号“慵懒假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94号
申请人:诸暨沧海桑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一鸣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34790165号“慵懒假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其名下商标将近300件,完全超出个人对商标的正常需求,且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具有凭借自身掌握的商标从业相关知识囤积商标牟利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二、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明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注册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故意钻法律漏洞,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爱企查关于张一鸣的检索结果;
2、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自在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天津自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2、我局在审理第23736912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时查明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302件商标,其中300件商标集中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申请注册。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81件商标,结合前案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已转让到他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并非经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将近300件,完全超出个人对商标的正常需求,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注册。该项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调整范围,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短期内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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