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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99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4:06关于第633799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49号
申请人: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通佳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99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85941号“钐辉及图”商标、第9593324号“龙搏徽 LBV.e-commer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已经开始使用,在市场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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