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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37774号“TEN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4:17关于第45137774号“TEN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61号
申请人:宏大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清市特纽德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5137774号“TEN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63762号“TENBY”商标、(第9类)第43650825号“TEN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并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TENBY”系列商标信息页、申请人商标列表;
2、申请人所属集团罗格朗集团介绍;
3、申请人历史、历史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
4、申请人香港公司登记信息;
5、申请人天猫、京东店铺;
6、“TENBY”品牌产品、产品包装箱、相关账单;
7、申请人财务报表、“TENBY”品牌报道、历年产品册;
8、维权记录;
9、相关“分线盒(电)”、“USB插口”电插座产品介绍;
1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关于被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11、关于被申请人名下第24443117号“TENB”商标的异议决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输电线路接头、USB线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提出注册申请,但未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和电插座、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输电线路接头、USB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和电插座、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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