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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333754号“赢销战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1:21关于第24333754号“赢销战将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瑞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人世纪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碧桂园(天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3754号“赢销战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222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18年06月25日至2021年06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作为微信号用于营销培训课程宣传,并在和君商学院内上会用复审商标作为自己营销培训课程。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移动互联网时代营销创新-设计爆点(PPT);
2、冲动购买(音频);
3、价格是比较出来的音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学等服务。
2、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在第41类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营销战将”商标,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06月25日至2021年06月2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课件,未显示具体日期,仅在课件最后一页附有显示复审商标的二维码,我局经扫描二维码,进入名为“赢销战将班”的微信公众号,在“赢销战将班”微信公众号简介名称记录处载明:2022年1月24日“营销战将”改名“赢销战将班”。我局经查看该公众号处于复审期间内的文章,并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显示标识为“营销战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申请书中列举的课程截图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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