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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2292号“全球通GLOBAL UNDERSTA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41:15关于第3532292号“全球通GLOBAL UNDERSTAN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6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浦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32292号“全球通GLOBAL UNDERSTA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282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剂、香皂、洗衣用淀粉、去污粉、鞋油、鞋擦亮剂、鞋蜡、皮革保护剂(上光)、化妆品、牙膏”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在本案中仅提交了一组商品照片,其均系单方自制,无法确定真实性、具体形成时间和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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