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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3269号“初源CHU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6:06关于第63253269号“初源CHU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16号
申请人:济南百草初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3269号“初源CH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设计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02617号“初源炖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28438号“初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58278号“源初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834555号“源初生物YUANCHUSHENG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初源CHUYUAN”未主要识别部分,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在整体上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休养所;疗养院;护理院;饮食营养指导;芳香疗法服务;医疗护理;美容服务;按摩”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按摩、理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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