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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51328号“稳顺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5:59关于第63651328号“稳顺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06号
申请人:昆山稳顺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1328号“稳顺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在先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顺德”,但申请商标“稳顺德”作为整体,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其拆分,申请商标整体汉字组合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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