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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6419号“Soli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6:12关于第63636419号“Solin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84号
申请人:天津硕联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6419号“Sol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4680号“SOLING”商标、第33558717号“易金刚及图”商标、第8250617号“活得爽 HOLDSUN及图”商标、第16234752号“京华汇 JINGHUAHU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结构形式更为近似,但已并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已为该商标进行推广。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革刷新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olinc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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