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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91402号“阿诗顿·库克 Ash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35:54关于第52491402号“阿诗顿·库克 Asht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8012号重审第0000002053号
申请人:宁波阿诗顿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和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8012号《关于第52491402号“阿诗顿·库克 Ash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56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6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67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899号商标、第169429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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