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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3289号“晨光玖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9:51关于第63123289号“晨光玖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348号
申请人:钱舒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3289号“晨光玖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93504号商标、第6944711号商标、第29293511号商标、第3130582号商标、第62628789号商标、第19989335号商标、第704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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