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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82670号“XU&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9:32关于第61182670号“XU&H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927号
申请人:舒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睿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2670号“XU&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及使用。申请人自愿放弃在0309、0310小类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16951号商标、第465273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141号商标、第22859682号商标、第1782642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五)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未明确指出放弃的具体商品,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放弃主张,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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