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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54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8:26关于第643654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03号
申请人:山东汇金彩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恩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54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89321号“天睦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65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钢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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