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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65385号“五合华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8:32关于第62865385号“五合华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90号
江西五合华居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江西五合华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5385号“五合华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23930393号“五合华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569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87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29714号“爱上时尚AISHANG 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01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将申请商标名义变更为江西五合华居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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