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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3242号“集广益生态农业 益JI GUANG YI SHENG TAI NONG 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1:25关于第64603242号“集广益生态农业 益JI GUANG YI
SHENG TAI NONG 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146号
申请人:高州市集广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3242号“集广益生态农业 益JI GUANG YI SHENG TAI NONG 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4121号“大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40618号“益 益仁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36525号“益 益网Y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47181号“益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02180号“益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791986号“大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659424号“益私募YISI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731915号“大益TA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368509号“益 益店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84523号“益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属于无效商标,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含“生态”文字,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含“益”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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