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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30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11:18关于第637930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367号
申请人:广州市路之宝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3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2311号图形商标、第16000714号“大东及图”商标、第49221746号图形商标、第14412814号图形商标、第6137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用金属配件;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鞋;防水服;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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