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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9616号“中医与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5:12关于第64629616号“中医与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296号
申请人:伍贰壹(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9616号“中医与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中医与世界”组成,若将其使用在咖啡馆等指定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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