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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73267号“MOLOR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5:22关于第25773267号“MOLOR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小珍
委托代理人:河南朋辈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73267号“MOLOR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582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一直在线上平台及店铺招牌、产品包装袋等方面进行商业使用,持续至今并无间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线上店铺页面截图;
2.百度搜索“molorda”的结果;
3.店铺照片、吊牌、包装袋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核定服务,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
4.发货清单。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时间信息为自制信息,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均非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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