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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82023号“享金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1:28关于第51582023号“享金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36号
申请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麦朵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51582023号“享金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第8940810号“梦金园 MOKINGRAN及图”商标、第3441121号“梦金园”商标、第18620902号“梦金园”商标、第18266653号“梦金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高度近似,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被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梦金园”商标的摹仿,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与模仿。三、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人。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共计203件,从2020年至2021年短短1年时间内完成申请,其申请注册数量明显超出了其实际使用需求,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四、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若不制止,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产生巨大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的驰名商标批复;2、申请人所获荣誉;3、广告宣传及其他使用等证据;4、在先案例裁定书及法院判决等;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手表;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人造珠宝;贵金属制艺术品;贵金属制盒;念珠;戒指;玉雕艺术品”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未打造的银;贵重金属盒;项链(首饰)”等商品上。
3、商标驰字[2010]第60号《关于认定“梦金园”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的“梦金园”在第14类“金饰品;银饰品;珠宝首饰”商品上于2010年1月15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享金缘”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梦金园”、“梦金缘”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未打造的银;贵重金属盒;项链(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且申请人基于在先注册获得的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亦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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