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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955457号“阿诺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1:09关于第30955457号“阿诺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58号
申请人:绝对意大利货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齐河美奥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30955457号“阿诺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LTRENOTTI·阿诺丁”是意大利知名家具品牌,申请人在2008年已经通过马德里在第20类、第24类家具等商品上注册国际注册第973427号“ALTRENOTTI”商标,申请人是“ALTRENOTTI”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被申请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的“Altrinotti”与申请人英文品牌仅相差一个字母,企图混淆视听,欺骗消费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未经申请人授权,抢注申请人知名品牌,主观恶意明显。二、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为抄袭他人知名床垫品牌,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介绍“ALTRENOTTI·阿诺丁”的相关文章;2、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的品牌介绍;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4、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阿诺丁”是被申请人独创品牌,被申请人与国外多家企业有深度合作,例如“蒙丽”、“亚颂”、“摩润斯”。“阿诺丁”是被申请人与“ABSOLUTELY ITALIAN S.P.A”达成合作协议,得到授权后,在国内宣传、推广独创的品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销售协议中未体现“阿诺丁”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蒙丽”、“亚颂”、“摩润斯”合作证明;2、“阿诺丁”品牌名称命名过程;3、AUTHORIZATION LETTER授权及译文;4、美澳公司领导参展、实地考察照片;5、“ALTRENOTTI”部分进货记录;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邮件及译文。
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体现国外品牌主要为英文“MALIE”、“yatsan”、“Merens”,并未体现国外品牌授权被申请人注册中文“蒙丽”、“亚颂”、“摩润斯”,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恶意。申请人2018年7月16日授权被申请人销售原产于意大利的“ALTRENOTTI”品牌,未授权被申请人在中国注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在知晓申请人品牌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通过调查,被申请人网站宣传“ALTRENOTTI·阿诺丁”品牌,并宣传在烟台市有“ALTRENOTTI”实体店,网站链接会自动跳转至申请人网站。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作授权书、发票、被申请人调查报告等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已经注册“阿诺丁”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的“ALTRENOTTI”商标注册证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意大利已经在第20类家具、第24类床和桌子的毯子等商品上注册“ALTRENOTTI”商标,申请人对“ALTRENOTTI”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曾与中国第三方公司进行贸易往来,销售了“ALTRENOTTI”品牌被子、枕头、靠垫、垫子等商品。由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合作书、被申请人网站截图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沟通邮件等证据可知,申请人在2018年7月16日授权被申请人在中国销售“ALTRENOTTI”品牌产品,产品由意大利Altrenotti公司生产,被申请人在其网站对“ALTRENOTTI”品牌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基于上述情况,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被申请人已经明确知晓“ALTRENOTTI”商标为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授权其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在第20类家具、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ALTRENOTTI”呼叫相近的中文“阿诺丁”商标,并在其网站宣传使用相近似的“Altrinotti阿诺丁”品牌,有误导消费者,混淆商标及商品来源的嫌疑,其主观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ALTRENOTTI”商标在先使用的被子、垫子等商品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若核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虽提交了“阿诺丁”品牌名称由来说明等证据,但仍难以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提出的《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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