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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33380号“至尊王妃 SUPREME QUE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0:38关于第40833380号“至尊王妃 SUPREME QUE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38号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致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0833380号“至尊王妃 SUPREME QUE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34537136号“SUPREME”商标、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二的摹仿。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著作权证据及官网截图;
2、媒体报道;
3、广告宣传;
4、获奖及荣誉;
5、申请人受保护记录;
6、市场调查;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信息、商标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7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二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4、25类珠宝首饰、服装等商品上。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江苏商报》、《信息时报》、《羊城晚报》等媒体的报道显示申请人的“SUPREME”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被申请人名下拥有55件商标,其中有53件商标含有“SUPREME”文字。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字母“SUPREME QUEEN”与引证商标一“SUPREME”字母构成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珍珠(珠宝)、戒指(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珠宝首饰、手表、项链(首饰)、玛瑙、翡翠、银制工艺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珍珠(珠宝)、戒指(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珠宝首饰、手表、项链(首饰)、玛瑙、翡翠、银制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珍珠(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4件商标,其中有52件商标含有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SUPREME”商标相同的文字。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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