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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09818号“您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0:44关于第31009818号“您好太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40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创如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31009818号“您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权。引证商标一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连续多次被商评委、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041156号“HoTaTa”商标、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9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74983号“Good-wife”商标、第1819229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7461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21175705号“Hotata”商标、第21175836号“好太太”商标、第24367347号“好太太 Hotata”商标、第28105038号“Good wife”商标、第24367144号“Hotata”商标、第2436728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争议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名称权。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资料;申请人商标转让信息及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总经销协议;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明星代言广告宣传资料、产品代言费;广告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等;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所获荣誉、调查报告;申请人维权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制饮料机;真空吸尘器;电动擦鞋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制饮料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制饮料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文“您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五“Good-wife”及引证商标十一“Good wife”对应之中文译文“好太太”呼叫、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二“Hotata”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真空吸尘器、电动擦鞋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一、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真空吸尘器、电动擦鞋机”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在本案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在“电动制饮料机”商品上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问题。申请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一给予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保护,虽然申请人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虽曾被我局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仅能作为该商标被认定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申请人仍需就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是否构成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举证。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好太太”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制饮料机”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商品在生产部门、消费途径、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故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并不致误导公众,从而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尚有一定区别,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名称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真空吸尘器、电动擦鞋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电动制饮料机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舒言
郭攀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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