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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618号“RS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0:32关于第315618号“RS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8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盾牌链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5618号“RS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12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9月28日至2021年09月27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我局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形式):
1、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照片和视频;
2、“RSC”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3、无锡市合冠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和北京东华华北链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工业链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合法的使用。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被申请人官网对公司背景的介绍、天眼查显示被申请人母公司为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合冠动力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盾牌链条(江苏)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指定商品包括“链条”的商标明细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链条总厂于1987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工业链条商品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9月28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8年09月28日至2021年09月2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及其指定使用的工业链条商品上在市场中有过使用,证据1、3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工业链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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