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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395782号“TIEDAN铁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0:25关于第11395782号“TIEDAN铁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莲辉440582197905113217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95782号“TIEDAN铁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78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2日至2021年07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手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网络店铺信息;
3、交易记录;
4、销售页面。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持续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4日申请注册,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手表;钟表盘(钟表制造);计时器(手表);电子钟表;钟表盒;表玻璃;钟表机件;表壳;表盒(礼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07月22日至2021年07月21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授权使用情况,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其履行情况;证据2无法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的外文证据未经翻译及公证认证,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证据的要求,且该证据均为网页截图,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亦未体现复审商标“TIEDAN铁蛋”。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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