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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653221号“广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9:59关于第25653221号“广生”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勇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53221号“广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01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义诊照片、健康手册、印手册发票、场地租赁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药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医疗诊所服务;2.理疗;3.医院;4.医药咨询;5.医疗保健;6.保健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美容服务;2.兽医辅助;3.园艺学;4.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义诊照片、健康手册、印手册发票、场地租赁费发票等证据,不属于“医药咨询”服务,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医药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主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尤其在肝病药领域,拥有极高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被申请人主营业务息息相关,为被申请人生产经营之必需,复审商标的注册是出于自身真实使用需要。二、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判决书不具有参考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医药咨询”等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药盒及药品说明书照片;
2、被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订阅号截图及相关内容公证书;
3、被申请人举办“关爱乙肝、爱肝护肝”、“爱肝铭医堂义诊”等活动照片;
4、宣传手册照片、健康手册印制费用发票;
5、被申请人举办讲座照片、租赁场地费用发票、礼品领用信息、购销合同;
6、关于福建卫生计生委同意设置福建博奥医学检验所的公告、关于联营公司福建博奥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成为福州市复工从业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指定检测单位的公告;
7、福建广生医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
8、广生堂子公司获和睦家医疗品牌授权及运营支持等媒体报道资料;
9、药品经销协议书、药品销售发票;
10、被申请人举办线上直播义诊活动费用申请单、活动宣传图片、与嘉宾微信聊天截图、活动直播截图、医学专家视频公证书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光盘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均在上述证据中予以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医药咨询”应当与“配药咨询”含义一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配药咨询不相关,更不包含其他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商标标识,改变了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其证据所涉及的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也没有体现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医药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13日。2021年9月1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014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美容服务;兽医辅助;园艺学;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医药咨询;理疗;保健站”服务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医药咨询;理疗;保健站”部分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证据10中的医学专家视频公证书可知,经百度网站搜索“广生堂 乙肝停药后反弹”、“广生堂 乙肝患者需要输氨基酸吗”等内容可显示于指定期间内发布的健康医线视频,其中内容涉及医药咨询,视频中显示有“广生堂药业及图”标识。另根据证据1中药盒照片可知,被申请人生产的恩替卡韦胶囊等药品包装上印有“广生堂医学咨询热线:400……”等内容。同时,结合证据9中发票号为13071645等的销售发票可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恩替卡韦胶囊药品。结合上述证据,我局合理推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带有复审商标的医药咨询服务,且被申请人的上述使用行为未改变复审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医药咨询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理疗;保健站和医药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这些服务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医药咨询;理疗;保健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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