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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75931号“清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9:54关于第12475931号“清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3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州林安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75931号“清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111号决定,于2022年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毛巾、帘子布、棉织品、纺织品手帕、浴巾、搓澡巾、纺织品制马桶盖罩、旗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丝织、交织图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
3.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片、报纸复印件;
4.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提供对应发票,且存在造假嫌疑。故被申请人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章南于2013年4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纺织品毛巾、丝织、交织图画、旗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5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徐州林安家纺有限公司。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4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2、3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毛巾、浴巾、搓澡巾、棉织品、马桶盖、旗、帘子布等产品,且对外进行了宣传;证据4亦可表明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棉织品、帘子布、纺织品毛巾、浴巾、搓澡巾、纺织品制马桶盖罩、旗帜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棉织品、纺织品毛巾、帘子布、浴巾、搓澡巾、纺织品制马桶盖罩、旗帜商品及与之类似的纺织品手帕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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