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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16056号“有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9:48关于第17616056号“有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缤刻普锐(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16056号“有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08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8月19日至2021年0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的健身培训课程——燃脂营介绍视频;
2、被申请人的线上课程APP界面截图;
3、被申请人的部分课程订单;
4、被申请人开具的健身服务费发票;
5、健身指导聊天记录;
6、燃脂营学员评价;
7、官网上的部分健身课程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为自制视频,未体现日期,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服务,未体现被申请人。证据2系网络证据,可篡改性强,并非是对课程介绍,未体现被申请人,并非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系网络证据,未体现被申请人。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无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5、6系网络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未体现年份,未体现被申请人,并非是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7系网络证据,未体现具体日期,未体现被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无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07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野营服务;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止。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4中部分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深圳市蓝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露露乐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刘小璇、杭州麦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珂临工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了健身服务。同时结合证据6学员评价、证据7有品燃脂营课程介绍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健身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全部服务与健身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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