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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8092号“涡牛快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7:22关于第63178092号“涡牛快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62号
申请人: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8092号“涡牛快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经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有着既成事实的一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34784号“蜗牛”商标、第53419877号“蜗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甚远,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已因驳回而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涡牛快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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