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499165号“OZ·6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57:16关于第63499165号“OZ·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956号
申请人:苏志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9165号“OZ·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9058号“O&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核准注销通知书》决定予以注销,该《注销通知书》已生效(详见第183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注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OZ•60”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重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