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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3669号“健孕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6:05关于第64803669号“健孕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53号
申请人: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3669号“健孕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481号“健运美 JIANYUN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服装;内衣;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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