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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1023号“JS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5:58关于第63541023号“JS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323号
申请人:深圳市精创显示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1023号“JS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0323号“JS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49899号“名庄荟 JS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707634号“金莎熹 JS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能够证明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善意的目的进行的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外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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