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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7179号“美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6:12关于第64297179号“美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826号
申请人:江苏威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7179号“美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84891号“美度”商标、第40962946号“美度发姿 MEIDU”商标、第55653593号“美度”商标、第50539693号“美渡美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本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美度”、“美渡”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整形外科;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服务;美容院;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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