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4209519号“西湖名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5:40关于第34209519号“西湖名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491号
申请人:叶建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酷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34209519号“西湖名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夏露”名下共申请注册近400枚商标,众多商标是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所得,且大量商标在售卖中。被申请人的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而是以商标注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产地及产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3、争议商标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夏露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以及部分商标售卖情况;
3、夏露名下商标列表以及部分商标售卖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2类公共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12、25、35、41等40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西湖名片”、“嗨播”、“微信诺”、“地铁老人”、“蓝妙可”、“可妙多”、“动漫印记”、“漫迷”、“时间碎片”、“京杭名岸”等270余枚商标。
另,中细软集团商标超市页面显示,被申请人的多枚商标处于在售状态。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由中文“西湖名片”构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以及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虽包含“西湖”,但该文字亦为风景区名称,且争议商标尚有其他组成文字,整体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本案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40余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270多枚商标,且多枚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同时,被申请人亦在网络上售卖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商标的意图,其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