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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85623号“alg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5:29关于第20985623号“alg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莱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实地圆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5623号“alg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96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08月02日至2021年08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止痒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人用药;2.止痒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消毒剂;2.医用营养品;3.净化剂;4.兽医用药;5.杀虫剂;6.婴儿尿裤;7.中药袋;8.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在“人用药、止痒水”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予以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天猫店铺“爱兰歌娜 官方旗舰店”商品展示页、交易记录及相关评论;2、商品交易发票。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人用药、止痒水”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驱蚊水”、“花露水”介绍。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咸阳超凡贵友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等5类人用药、止痒水、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2018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在在指定期间内在驱蚊水、止痒液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止痒水及与之类似的人用药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人用药、止痒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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