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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47010号“贪狼游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9:43:54关于第63747010号“贪狼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89号
申请人:鄱阳县海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7010号“贪狼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6031号“贪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贪狼”词条解释、举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贪狼游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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