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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07171号“逍遥传说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7:33关于第21707171号“逍遥传说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为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7171号“逍遥传说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77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互联网商品器”商品上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互联网服务器”商品上。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长期以来持续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互联网服务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所获资质、荣誉;
2、被申请人百度百科、相关报道介绍;
3、“逍遥传说”游戏界面、相关资讯报道、网络游戏官方网站页面展示;
4、“逍遥传说”游戏下载安装包界面及录屏视频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进行了质证,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被撤销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互联网服务器”商品上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网络游戏软件商品上在市场中有过使用,鉴于网络游戏软件商品与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属于同一商品范畴,且证据2、4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与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互联网服务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互联网服务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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