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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608297号“巴人小龙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6:14关于第27608297号“巴人小龙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0407号重审第0000001239号
申请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一品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0407号《关于第27608297号“巴人小龙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7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争议商标“巴人小龙坎”与第21067828号“小龍坎”商标、第20742436号“小龙坎”商标、第25663511号“小龙坎 XIAOLONGKAN LAOHUOGUO及图”商标、第20742558号“巴蜀小龙坎”商标、第25344545号“仁众小龙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上述商品应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家用嫩肉剂商品与第21068106号“小龍坎”商标、第25651669号“小龙坎 XIAOLONGKAN LAOHUO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指定使用的广告、自助餐厅等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方莉园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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