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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14097号“宜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4:16关于第44114097号“宜居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30号
申请人:重庆宜居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明濠门窗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呱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44114097号“宜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625302号“映象宜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并售卖,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档案、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商标网络售卖信息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独创标识,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并未售卖商标。争议商标不符合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截图及照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呱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为:精工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2022年3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权至2031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宜居”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映象宜居”内,且两商标并无明确含义区别,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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