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0982953号“GitH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4:10关于第40982953号“GitHu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29号
申请人:格特华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丰县饰臻美首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0982953号“GitH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计算机软件和网站供应商和服务商,自2008年创立以来,GitHub迅速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开源社交编程及代码托管网站,在互联网、移动互联、开源代码共享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除主营开源社区网站外,为更好推广GITHUB品牌,申请人同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标记有“GITHUB”商标的文化t恤衫、便利贴等文化办公用品,用于品牌推广。争议商标与第16249568号“GITHUB”商标、第23726980号“GIT&HUB B”商标、第23727342号“GIT&HUB”商标、第23728135号“GIT&H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申请,被申请人不具有合理申请注册和有效使用商标意图,不正当占用了社会资源。争议商标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具有表明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导致市场混乱、扰乱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
2、百度百科对GITHUB开源软件库介绍;
3、申请人GITHUB产品中国市场销售情况汇总表;
4、全球软件开发大会官网网站GITHUB技术培训现场报道、课程介绍等;
5、经公证的GITHUB新闻报道、主题讨论及微博页面;
6、GITHUB产品介绍;
7、被申请人相关信息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现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及“广告、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该项主张。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