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2449425号“NV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54:22关于第12449425号“NV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和音新语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49425号“NV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627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的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商业信息,合理推测复审商标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微店及微信公众号的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新呼吸文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2021年8月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被转让给和音新语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撤销复审商标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注册的申请。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即本案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仅为微店及微信公众号的截图,属于单方自制材料,真实性难以确认,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单独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依据。因此,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服务(即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