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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035182号“KING D'HO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3:50关于第26035182号“KING D'HOM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18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司纳德消费者集团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26035182号“KING D'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在先引证的第6449842号“KINGHOME及图”商标、第6449841号“晶弘 KINGHOME及图”商标、第8639223号“KINGHOME及图”商标、第12981984号“KINGHOME”商标、第11761376号“KING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格力”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被申请人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
2、展会照片;
3、行政处罚书;
4、电视广告跟踪检测报告;
5、审计报告;
6、驰名认定通知;
7、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
3、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网络查询结果、被申请人名称变更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情况、供应商名单、贸易文件、声明、引证商标状态、申请人列表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湛江市众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2021年5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KING D'HOM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同的字母部分“KINGHOME”字母构成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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