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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60386号“WOOD GR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43:56关于第52760386号“WOOD GRE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19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百亩仔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对第52760386号“WOOD GR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在先引证的第801700号“GREE”商标、第6369002号“GREE”商标、第6368830号“GREE及图”商标、第1215686号“格力 G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
3、被申请人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
2、展会照片;
3、行政处罚书;
4、电视广告跟踪检测报告;
5、审计报告;
6、驰名认定通知;
7、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皮制手提包等商品上。
3、商标局在1999年1月5日发的商标监(1999)31号通知中认定申请人的“格力”在空调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WOOD GRE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的字母部分“GREE”字母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皮制手提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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