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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99862号“新天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7:52关于第23099862号“新天鹅”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孔繁荣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9862号“新天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713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着真实、有效的使用,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病例、收据、客户信息;
3、门店照片、宣传海报。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3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因此,申请人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整形外科;美容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6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14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时所依据的是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美容服务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洛阳市西工区孔繁荣医疗美容门诊部、河南牙大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视为申请人的使用行为。证据2中的病例、收据以及客户信息显示,两被许可人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向多位不特定自然人提供面部清洁、面部补水、补睫毛、普通洁牙等服务,再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宣传海报等,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美容服务、整形外科、牙科等核定服务上。虽然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属于单方自制材料,但符合医美行业的商业惯例。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按摩等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整形外科;牙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牙科等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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