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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255447号“一壶年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37:59关于第25255447号“一壶年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子阳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沸点盛恒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5447号“一壶年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64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茶馆”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合法有效使用,并没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合同;2、店铺图片;3、收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咖啡馆;茶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显示,其许可青岛闪找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区翰林熟食店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分别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8年7月6日、2018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因此,我局对上述两家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均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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