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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4546号“IdealFil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1:41关于第60494546号“IdealFil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926号
申请人:常州博沃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4546号“IdealFil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4671号“IDEALCAR”商标、第24349701号“LIDEAL”商标、第24425611号“LIDEAL”商标、第21074988号“UIDEAL”商标、第35051907号“IDEAL及图”商标、第20373942号“IDEAL182”商标、第14281520号“IDE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主要认读部分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集成电路模块;测量仪器;电阻材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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