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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6586号“ACCO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08:21:47关于第62926586号“ACCO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061号
申请人:广东芯聚能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6586号“ACCO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3640号“AD”商标、第3117890号“奥诚 AE”商标、第4270920号“东方思锐 TFREE及图”商标、第10872469号“埃普 AP”商标、第5917402号“A KM”商标、第20875908号图形商标、第6711055号“ACCUPOW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及商号,使用在“芯片”领域,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是基于已使用的事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ACCOPOWER”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七所含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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